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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不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时间:2026.07.13 标签: 知识产权 商标 阅读:863人
律师解析:
日常生活中,很多人担心使用一些商标会构成侵权。其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些行为是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首先,如果注册商标里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体现商品质量、主要原料等特点,又或者含有地名,那么商标专用权人不能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就像“苹果”是水果通用名,别人在卖水果时正常用“苹果”描述水果,不侵权。
其次,三维标志注册商标里,因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技术效果需有的形状,或者让商品有实质价值的形状,商标专用权人也不能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最后,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前,他人已在同类或类似商品上先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使用人能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用,但商标注册人可要求其加适当区别标识。
不过,即便有这些规定,相关使用行为也得严格按法律条件和范围行使权利,一旦超出正当使用界限,就可能引发法律风险。

案情回顾:

小朱拥有“葡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小胡从事水果经营,在其店铺招牌及水果介绍中正常使用“葡萄”描述所售水果。小朱认为小胡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将小胡诉至法院。同时,小许在小何申请某三维标志商标注册前,已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之近似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小何注册成功后要求小许停止使用,小许则认为自己可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葡萄”是水果通用名称,小胡在水果经营中正常使用“葡萄”描述水果属于正当使用,小朱无权禁止,小胡不构成侵权。
2、小许在小何申请商标注册前,已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先于小何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小许可以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小何有权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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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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