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自愿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其期限怎么算呢?首先得看有没有明确的约定。要是有约定,那就按照约定的期限来承担责任。
要是没有约定,《
民法典》有相关规定。
债权人与保
证人可以约定
保证期间,但要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比主
债务履行期限早,或者和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那就相当于没约定。要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得不清楚,保证期间就是主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要是债权人与
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就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所以,没约定的时候,一般就是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这六个月里,债权人有权要求
连带责任人承担还款责任。大家在涉及连带还款责任时,一定要留意这个时间期限,避免因为疏忽而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要是还有疑问,也可以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案情回顾:小朱向小胡借款5万元,小许自愿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但未明确约定承担责任的期限。借款到期后,小朱未能按时还款。小胡在借款到期8个月后要求小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小许以超过承担责任期限为由拒绝。
案情分析:1、本案中,小许自愿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却未明确约定承担期限。根据《民法典》规定,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小胡在借款到期8个月后才要求小许承担责任,已超过六个月的保证期间,所以小许有权拒绝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