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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未到约定期限能否让对方还钱

时间:2026.06.20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152人
律师解析:
1.通常借条未到约定期限,债权人不能让债务人提前还钱,债务履行期限是双方约定好的,就得按约定来。
2.特殊情况下,若债务人明确表示或用行为表明不还到期债务,债权人能根据不安抗辩权要求提前还款
3.像债务人转移财产、逃匿躲债,或可能丧失偿债能力,债权人有证据可中止履行并要求提前还款,同时及时通知债务人。
4.若没证据就要求提前还款,可能构成违约。

案情回顾:

小朱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小胡借款,双方签订借条约定了还款期限。借款后不久,小朱开始四处转移名下财产,且经常不在住所。小胡担心小朱到期无法还款,便要求小朱提前还钱。小朱则认为借条未到约定期限,自己无需提前还款,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一般而言,借条约定了履行期限,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应依约履行,债权人不能在期限未到时要求债务人提前还钱。但本案中小朱有转移财产的行为,符合债务人以行为表明可能不履行到期债务的特殊情形。
2、小胡若有确切证据证明小朱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依据规定其可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小朱提前还款,不过需及时通知小朱。若小胡无法提供证据,其提前要求还款的行为可能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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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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