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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共同债务,能只起诉其中一个人吗

时间:2026.06.19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950人
律师解析:
1.面对共同债务债权人可自主选择起诉对象,能只起诉其中一人。
2.共同债务中,每个债务人都要对全部债务负责,被起诉的债务人不能以有其他债务人为由不承担全部清偿义务。
3.若被判承担责任,清偿后多付部分可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4.执行时,若被诉债务人财产不够清偿,债权人可通过其他法律程序追加其他债务人担责。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和小胡三人因共同经营生意产生了一笔债务。债权人小丽在追讨债务时,决定只起诉小朱,要求其承担全部债务。小朱认为该债务是三人共同债务,不应由自己一人承担,拒绝承担全部清偿义务。小丽遂将小朱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对于共同债务,债权人小丽享有自主选择权,可决定起诉的对象,所以小丽只起诉小朱是合法的。在共同债务中,每个债务人都对全部债务负有清偿责任,因此小朱不能以还有其他债务人为由拒绝承担全部清偿义务。
2、若法院判决小朱承担责任,小朱清偿后,对于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部分,有权向小李和小胡追偿。在执行阶段,若小朱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小丽后续可通过其他法律程序追加小李和小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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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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