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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身兼债权债务身份时法院如何判

时间:2026.06.18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029人
律师解析:
1.身兼债权债务,就是既对别人有债权,又对别人有债务
2.法院判决看具体案件事实和证据。若债权债务主体相同,满足债务到期、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等条件,法院可能支持抵销,即对等数额债务消灭。
3.若主体不同,法院分别审理债权债务关系。审查债权合法性等,判断债务是否成立及数额,依据法律和事实判案,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李借款5万元,约定还款期限已到。同时,小李曾向小胡购买货物欠货款5万元也已到期。小朱认为自己对小李有债权,小李对小胡有债务,想主张将自己与小李的债权债务抵销。小李则认为主体不同不能抵销,双方因此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1、本案中存在债权债务主体不同的情况,小朱与小李、小李与小胡是不同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应分别审理这两个债权债务关系。
2、对于小朱对小李的债权,法院需审查该债权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对于小李对小胡的债务,法院会根据证据判断债务是否成立及数额。由于主体不同且不满足抵销条件,法院不会支持小朱主张的抵销,而是依据法律规定和查明的事实,分别作出支持或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以确定各方在债权债务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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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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