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合同违约金上限无绝对统一标准。
民间借贷合同中,
逾期利率、
违约金等总计不能超
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2.其他合同以违约损失为基准。若约定违约金超损失30%,算“过分高于损失”,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或
仲裁机构调低。
3.损失含实际损失和
可得利益损失,如买卖
合同违约需
赔偿这两方面。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要结合实际损失。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
买卖合同,约定若一方违约需支付违约金50万元。后小朱违约,小李要求小朱支付违约金。小朱认为
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适当减少。经查明,小李因小朱违约遭受实际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共计30万元。双方就违约金是否过高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对于其他合同,违约金一般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础。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2、本案中,小李因小朱违约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共计30万元,其30%为9万元,两者相加为39万元,而约定的违约金为50万元,超过了该数额,因此可认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小朱请求法院适当减少违约金的主张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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