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纳税人骗税、瞒报
虚假申报或不申报,
逃税数额大且占应纳税额超10%,判三年以下有期或
拘役并
罚金;
数额巨大且占比超30%,判三到七年有期并罚金。
2.扣缴义务人用同样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
收税款数额大,按前款
处罚。
3.逃税者按税务通知补缴税款、
滞纳金,受
行政处罚,一般不追
刑责,但五年内有逃税
刑事处罚或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家公司的财务人员,负责公司的税务申报工作。在一次税务申报过程中,小朱为了帮助公司减少纳税金额,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核查,该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五。税务机关发现后,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公司补缴了应纳税款和滞纳金,但小朱认为自己不应受到处罚,与税务机关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应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小朱所在公司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比超过百分之十,符合此规定。
2、虽然公司补缴了应纳税款和滞纳金,但如果小朱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仍要追究其
刑事责任。需进一步核实小朱过往情况来确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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