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被忽悠签救助基金协议,签字效力要分情况。若能证明签协议时有
欺诈情况,比如对方故意说谎或隐瞒真相使自己误签,受欺诈方可以请求法院或
仲裁机构撤销协议,撤销后协议自始无效。
2.受欺诈方需承担
举证责任,要提供聊天记录、录音、
证人证言等
证据。
3.如无法证明欺诈,协议通常有效,双方得按约履行义务。
案情回顾:小朱因自身情况需要救助,某机构工作人员向其介绍救助基金协议。工作人员夸大救助效果,隐瞒部分重要条款,忽悠小朱签订了协议。之后小朱发现实际救助与承诺不符,认为自己是被忽悠签的协议,要求撤销该协议,而该机构则认为协议有效,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若能证明签协议时存在欺诈情形,即一方故意告知
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协议,且协议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在此案中,若小朱能证明工作人员忽悠自己签订协议,存在
欺诈行为,其撤销协议的请求可能会得到支持。
2、受欺诈方要承担举证责任,需提供如聊天记录、录音、证人证言等能证明被忽悠的证据。若小朱无法证明存在欺诈,协议通常是有效的,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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