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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是否可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时间:2026.06.05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016人
律师解析:
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能优先受偿。经法院审理认定代位权成立,次债务人要向债权人清偿,相关债权债务关系随之消灭。
2.债权人打赢代位权诉讼后,可优先从次债务人财产中受偿,保障自身债权实现。
3.若不承认优先受偿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积极性会降低,其他未行使的债权人坐享成果,有违公平。所以,债权人能在清偿范围内优先获款。

案情回顾:

小朱借给小李10万元,约定了还款期限。到期后,小李未能偿还。经小朱了解,小胡欠小李15万元且已到期,小李却怠于向小胡主张债权。于是,小朱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小胡直接向自己偿还小李的欠款。小胡则认为不应直接向小朱还款,应先还给小李。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并经法院审理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本案中小朱的代位权若经法院认定成立,小胡应向小朱直接履行还款义务。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可在清偿范围内优先受偿。若不承认优先受偿权,会使债权人丧失行使代位权的积极性,违背公平原则。所以小朱有权就小胡的财产在10万元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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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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