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公司破产,股东若无法完成
认缴出资,要担法律责任。在未
出资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公司财产不够偿债时,
债权人可要求未足额出资股东担责。
2.若股东间有出资约定,未完成
认缴的股东要向已足额出资股东担
违约责任,其他股东可
诉讼维权。
3.为免风险,无法完成认缴的股东应和其他股东、债权人协商,比如达成延期出资协议。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三人共同成立一家公司,约定了各自的
认缴出资额。公司运营一段时间后陷入困境最终破产。
清算时发现,小朱未能完成其认缴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
清偿债务,债权人要求小朱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小李和小胡以他们之间有出资约定为由,要求小朱向他们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所以债权人要求小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是合法的。
2、若股东之间有出资约定,未完成认缴的股东要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小李和小胡有权通过诉讼等方式要求小朱承担违约责任。小朱为避免法律风险,应及时与小李、小胡和债权人沟通协商,如达成延期出资等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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