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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否可自行对违约金的数额作出调整

时间:2026.06.04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违约 阅读:1387人
律师解析:
1.法院通常不主动调整违约金数额。依据“不告不理”原则,需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法院才会审查是否调整。
2.当事人主张违约金过高请求减少时,法院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合同履行、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因素,按公平和诚信原则裁判。
3.当事人请求增加违约金,增加后的数额不得超实际损失。法院依申请结合情形判断调整。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签订合同,合同约定若一方违约需支付违约金5万元。后小朱违约,小李要求小朱支付违约金。小朱认为违约金过高,而小李觉得违约金合理。双方就违约金数额产生争议,协商无果后小李将小朱诉至法院,小朱在诉讼中请求法院调整违约金数额。

案情分析:

1、法院一般不会主动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遵循“不告不理”原则,本案中小朱提出调整违约金的请求,法院才会对是否调整进行审查。
2、若小朱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并请求适当减少,法院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依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衡量裁判。若小朱请求增加违约金,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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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剑荣律师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杜剑荣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具备六年法律从业经验。国际业务部成员,交通保险业务部成员。 2015年至今,杜剑荣律师加盟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以来,参与京东集团、广州颐 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HONGKONG BLACK BEARD GAME LIMITED、广州黑胡子游戏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云梯山庄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昇格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西部沿海高速公路珠海段公司等大 型国企、民企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服务,包括参与诉讼与仲裁、起草法律意见书 、审查合同以及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具有较为丰富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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