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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情况下传票送不到被告公司如何处理

时间:2026.06.03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1313人
律师解析:
1.起诉时若传票无法送达被告公司,可先尝试法定的非直接送达方式,如委托当地法院送达、邮件送达。
2.若上述方式都行不通,可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经过法定期限即视为送达,同时要在案卷中记录原因和经过。
3.送达成功后,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缺席判决
4.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唤仍不到庭,法院可拘传

案情回顾:

小朱起诉小李公司,法院在送达传票时,无法直接送达至该公司。法院先尝试委托小李公司所在地法院代为送达,又通过邮件形式邮寄送达,均未成功。随后法院进行公告送达,经过法定期限视为送达。送达成功后,小李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小朱认为应让小李公司承担败诉后果,小李公司则觉得自己未收到有效通知,不应缺席判决。

案情分析:

1、在传票无法直接送达被告公司时,法院采取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法定送达方式符合法律规定,若这些方式仍无法送达,进行公告送达也是合法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法定期限即视为送达。
2、被告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若该被告公司属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对其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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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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