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勘验、检查:侦查人员为提取
物证,会对与
犯罪相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或检查,此过程需两名与案件无关的
见证人在场。
2.搜查:为
收集证据、查获犯罪人,可对相关人员的身体、物品、住处等搜查。通常要出示搜查证,紧急情况除外。
3.扣押:可用作
证据的物品应扣押,无关物品不得扣。要妥善保管扣押物品,制作
一式两份的扣押清单,由相关人员签名或盖章,一份交持有人,一份附卷。
案情回顾:小朱因涉嫌
盗窃被警方调查。侦查人员在对小朱住所进行勘验检查时,未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便提取物证。之后进行搜查时,在非紧急情况下未向小朱出示搜查证。在扣押物品过程中,侦查人员将一些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也进行了扣押,且对扣押物品未妥善保管,有使用和调换的情况,制作的扣押清单也只有侦查人员签名。小朱
家属对此提出异议。
案情分析:1、勘验检查时,依据法律规定,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勘验或检查提取物证,需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本案中未邀请,程序存在瑕疵。
2、搜查时,一般情况下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非紧急情况未出示,不符合法律要求。
3、扣押物品时,只能扣押与案件有关的物品,与案件无关不得扣押,且要妥善保管或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损毁,同时扣押清单需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盖章,本案侦查人员的做法多处违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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