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执行时追加股东,一般不用重新
打官司。
申请执行人可通过
执行异议之诉,在
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股东为
被执行人。
2.若股东有未足额
出资、
抽逃出资等情况,法院会在执行程序审查,决定是否追加。
3.申请追加要向
执行法院书面申请并提供
证据。法院审查,理由成立就追加,不成立则驳回。
4.对裁定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解决争议。按执行程序操作就行。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的公司有
债务纠纷,法院判决小胡公司偿还小朱
债务。进入执行阶段后,小朱发现小胡公司股东小李存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便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追加小李为被执行人,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小胡认为追加小李没有依据,不应追加。法院审查后,裁定追加小李为被执行人,小胡对此裁定不服,欲进一步解决争议。
案情分析:1、执行时追加股东通常无需重新打官司,申请执行人小朱可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的方式申请追加。在执行程序中,因股东小李存在未足额缴纳出资情形,法院可审查并裁定是否追加。
2、小朱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了相应证据,法院经审查作出追加裁定。小胡若对裁定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通过
诉讼程序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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