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合作关系中事故责任承担需视具体情况判定。
2.若是合伙合作,
合伙人对
合伙债务负
连带责任。执行合伙事务致他
人损害,先由
合伙企业担责;财产不足时,合伙人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3.其他合作形式,看
合作协议约定。有约定按约定处理;无约定按过错原则,谁有错谁担责,双方有错按比例分担。与合作事务无关的事故,无需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李达成合作关系,在一次业务活动中发生了
意外事故,给第三方造成了损失。小朱认为双方是合作经营形式且合作协议
未约定此类事故责任承担方式,自己对事故无过错不应担责;而小李觉得是合伙形式合作,双方应共同
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分析:1、若双方是合伙形式,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人对合伙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执行合伙事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合伙企业承担责任;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若是合伙,小朱和小李需共同担责。
2、若双方是合作经营等其他形式,有约定按约定处理。无约定则按过错原则,若能证明某一方存在过错,该方担责;双方都有过错则按比例分担责任;若事故与合作事务无关联,双方无需担责。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双方合作形式及过错情况来确定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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