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质押合同通常在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生效,若一方提前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合同也生效。
2.若规定或约定用
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合同同样生效。
3.质押分动产和
权利质押。动产质权在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汇票等出质的质权在登记时设立。质押
合同生效后,质权设立还需交付或登记等条件。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签订质押合同,小朱以自己的一批货物为质押向小胡借款。合同本约定采用书面形式,但双方未及时签订书面合同。之后小朱将货物交付给小胡,小胡接受。然而,小朱后来反悔,认为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
未生效,要求小胡归还货物。小胡则认为合同已生效,自己享有质权。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生效。本案中小朱交付货物履行主要义务,小胡接受,所以质押合同生效。
2、质押分为
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小朱交付了货物,因此小胡的质权已设立,小朱要求归还货物的主张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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