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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总金额会作为工程诉讼费收取依据吗

时间:2026.05.29 标签: 建设工程纠纷 工程款纠纷 阅读:995人
律师解析:
1.工程诉讼费收取常以结算总金额为依据。
2.建设工程纠纷诉讼里,当事人要向法院交案件受理费等费用,按诉讼请求金额或价额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3.若结算总金额是主张的工程价款,法院以此定诉讼费;若诉讼请求含利息、违约金等,以包含这些的总金额为依据。
4.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法院依具体情况定各自负担的费用数额。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就某建设工程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小朱主张工程价款为结算总金额500万元,同时要求小李支付利息50万元、违约金30万元。小李认为诉讼请求中的利息和违约金不应算入诉讼费收取范围,应以500万元结算总金额作为诉讼费收取依据,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在建设工程纠纷诉讼里,案件受理费通常按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若结算总金额是当事人主张的工程价款等诉讼请求金额,法院会以此为基础确定诉讼费。本案中小朱主张的诉讼请求除工程价款外,还包含利息和违约金,所以诉讼请求总金额为580万元,诉讼费收取依据应是包含这些费用的总金额。
2、若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后续法院会依据审理结果来确定小朱和小李各自应负担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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