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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违约金过高,判定标准是多少

时间:2026.05.25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违约 阅读:1043人
律师解析:
在合同履行中,违约金过高的问题常让人头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是当事人觉得约定的违约金太高,请求适当减少,法院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和预期利益等因素,依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来裁决。
司法实践里,通常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就会被认定“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这里的损失包含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没按时交货,给买方带来额外仓储费等直接损失,还有因错过销售时机损失的预期利润等可得利益损失。
但这标准不是绝对的。如果合同标的额很大,就算违约金超过损失百分之三十,可相对于合同总金额占比小,而且违约方过错明显,法院可能不认定违约金过高;相反,合同标的额小,哪怕违约金没到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也可能被认定过高。所以遇到违约金过高的情况,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小朱向小李购买一批货物。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小李违约未按时交付货物,需支付违约金。然而,小李未能按时交货,给小朱造成了额外仓储费等直接损失,以及错过销售时机的预期利润等可得利益损失。小朱要求小李支付违约金,小李则主张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适当减少,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院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按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衡量。
2、司法实践中,一般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可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这里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但该标准并非绝对,若合同标的额巨大,即便违约金超损失百分之三十,相对合同总金额占比小且违约方过错明显,可能不认定过高;若合同标的额小,未达损失百分之三十也可能被认定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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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剑荣律师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杜剑荣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具备六年法律从业经验。国际业务部成员,交通保险业务部成员。 2015年至今,杜剑荣律师加盟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以来,参与京东集团、广州颐 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HONGKONG BLACK BEARD GAME LIMITED、广州黑胡子游戏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云梯山庄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昇格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西部沿海高速公路珠海段公司等大 型国企、民企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服务,包括参与诉讼与仲裁、起草法律意见书 、审查合同以及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具有较为丰富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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