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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不可把债权进行转让

时间:2026.05.24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162人
律师解析:
在生活中,债权人是可以转让债权的,但得满足一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债权人能把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给第三人。不过,有三种情况不能转让,分别是债权性质不允许、当事人约定不能转让、法律规定不能转让。要是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能转让,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约定金钱债权不能转让,不能对抗第三人。
债权人转让债权时,要通知债务人。要是没通知,转让对债务人不产生效力。而且债权转让通知一般不能撤销,除非受让人同意。
债权转让后,受让人能获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除外。就算从权利没办转移登记或没转移占有,也不影响受让人取得。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对让与人的抗辩可向受让人提出。
如果债务人对让与人有债权,且该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债务人能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大家在进行债权转让时,一定要注意这些法律规定,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案情回顾:

小朱对小许享有10万元债权,小朱与小李约定将该债权转让给小李,但小朱和小许曾约定该债权不得转让。小朱未通知小许债权转让之事,小李便向小许主张债权,小许以债权不得转让且未收到通知为由拒绝向小李履行债务,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若小李为善意第三人,小许的约定不得对抗小李。但小朱转让债权未通知小许,该转让对小许不发生效力,所以小许可拒绝向小李履行。
2、若小许对小朱也享有债权且先于转让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小许可向小李主张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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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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