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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内容都有哪些

时间:2026.05.23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效力 阅读:1005人
律师解析:
合同没谈成,还造成了损失,这种情况该咋办?这就涉及缔约过失责任了。缔约过失责任是说,在签合同的过程中,要是一方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给另一方造成信赖利益损失,那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内容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就是实实在在花出去的钱,像去实地考察签合同花的费用、为了履行合同运送货物的费用、因为合同无效或被撤销造成的实际损失、身体受伤花的医药费,还有为签合同和履行合同花钱产生的利息等等。间接损失一般是指失去和别人再签合同的机会造成的损失。不过,要拿到间接损失赔偿可不容易,得满足一定条件,损失得在能预见的范围内,还得和对方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确定赔偿范围时,要遵循合理预见规则。简单说,赔偿的钱不能超过没犯错的一方在签合同时能想到的,因为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可能带来的损失,也不能超过合同正常履行能得到的利益。要是遇到这类纠纷拿不准,建议找专业人士咨询。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商议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小朱为订立合同,赴实地考察花费了一笔费用。在合同即将签订时,小胡却突然反悔,拒绝签约。小朱认为小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自己造成了损失,要求小胡赔偿其考察费用以及因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机会的损失。小胡则认为自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分析:

1、小胡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突然反悔拒绝签约,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小朱为订约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费用属于直接损失中的缔约费用,小胡应当赔偿。
2、对于小朱提出的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机会的损失,属于间接损失。需判断该损失是否在可预见范围内且与小胡的缔约过失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若满足条件,小胡也应赔偿,但赔偿数额不得超过小朱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的因合同不成立可能造成的损失,也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时的履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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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律师

上海国翎(西安)律师事务所

李朝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主要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征迁补偿,婚姻家庭,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百起,办案经验丰富,作风务实,思维敏捷,善于换位思考、高效沟通。执业期间坚持正义,精于钻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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