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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去判定民间借贷行为的界定

时间:2026.05.18 标签: 债权债务 民间借贷 阅读:1302人
律师解析:
生活中,民间借贷挺常见,但怎么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民间借贷呢?下面就给大家说说。
首先,从主体来看,参与借贷的得是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专门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这就不算民间借贷。
其次,得有资金融通的行为。一般就是一方把钱借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还钱,还可以约定给利息或者不给。借款合同通常得是书面的,但要是自然人之间借款,有其他约定也行。
再者,双方的意思表示得真实。就是说借贷是双方自愿的,不能有欺诈胁迫的情况。要是一方用欺诈、胁迫手段让对方借钱,受欺负的一方可以去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这个借贷行为。
最后,借贷行为必须合法,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比如,出借人拿从金融机构贷来的钱转借给别人,或者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得到的钱转贷,这样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的。
所以,判断民间借贷行为,要综合考虑主体、行为、意思表示和合法性这些因素。

案情回顾:

小朱因生意周转需要资金,向小胡借款2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小胡出借资金给小朱,小朱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一定利息。后小朱以自己是受小胡胁迫才借款为由,拒绝还款。小胡则称双方是基于真实意愿达成借贷合意,不存在胁迫情形。小朱还指出小胡的资金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而来,主张借款合同无效

案情分析:

1、从主体上看,小朱和小胡均为自然人,符合民间借贷主体要求。
2、行为特征上,小胡将资金出借给小朱,约定了到期返款付息,有资金融通行为,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可另有约定。
3、关于意思表示,若小朱能证明受胁迫借款,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借贷行为;若无法证明,借贷合意应认定真实。
4、合法性方面,若小胡资金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借款合同无效;若不是,则合同有效。需综合各方面因素判定该民间借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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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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