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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时是否可不批准执行逮捕

时间:2026.05.18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1443人
律师解析:
很多人以为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了,就不会被批准逮捕,其实这两者没有必然因果关系,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承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还愿意接受处罚,就能依法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犯罪事实,可能会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而且采取取保候审没办法防止这些社会危险性发生的,就要予以逮捕。这些社会危险性包括: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企图自杀或者逃跑。
如果犯罪嫌疑人虽然认罪认罚,但符合上述应当逮捕的情形,检察机关还是会批准逮捕。相反,要是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所犯罪行较轻、可能判的刑罚不重,又不存在社会危险性,检察机关就可以不批准逮捕。另外,对于罪行较轻,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就能防止社会危险性的,也能不批准逮捕。

案情回顾:

小朱因涉嫌盗窃被警方抓获,到案后小朱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然而,警方认为小朱有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的可能,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小朱。小朱则认为自己已认罪认罚,不应被逮捕。

案情分析:

1、认罪认罚与是否批准执行逮捕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如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毁灭证据等。
2、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但符合应当逮捕的情形,检察机关仍会批准逮捕。本案中若小朱确实存在可能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社会危险性,检察机关可批准逮捕;若小朱所犯罪行较轻、可能判处的刑罚不重,且不存在社会危险性,检察机关可以不批准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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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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