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企业破产清算时,若
债务无法全部偿还,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来处理。
破产财产会先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按顺序清偿。第一是给破产企业欠职工的
工资、医疗补助等;第二是除前面提到的以外的
社会保险费和所欠税款;第三是普通
破产债权。要是破产财产不够清偿同一顺序的所有债务,那就按比例分配。
企业破产
财产分配完并注销后,一般来说,
有限责任公司和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他们
认缴的
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债务负责,没还清的债务就不用再还了。
不过,要是股东存在出资不实、
抽逃出资等情况,就得在没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
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要是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有限责任,故意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债权人利益,那股东要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企业和股东都得依法依规行事,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案情回顾:小许、小胡共同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后因
经营不善,公司进入
破产清算程序。
清算时发现,
公司破产财产在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所剩不多。职工要求支付
拖欠工资,税务部门要求补缴税款,还有部分普通债权人要求偿还债务。同时,发现小许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各方就破产财产的分配产生了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破产财产应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按顺序清偿,即先支付职工工资等,再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最后清偿普通债权。若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要求,则按比例分配。
2、对于公司未清偿的债务,一般情况下股东以
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但本案中小许出资不实,其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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