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公司破产清算时,未
实缴出资的股东要担责。
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若出资人没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管理人可要求其缴纳
认缴出资,不受出资期限限制。
3.就算出资期限未到,
破产清算时股东也得马上缴未实缴的出资。
4.股东出资是公司财产重要部分,未实缴会影响偿债能力、损害
债权人利益。
5.股东缴纳的未实缴出资会纳入
破产财产偿债。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是某公司的股东。公司
经营不善面临破产清算,此时小朱和小李已完成实缴出资,而小胡的出资期限虽未到,仍有部分出资未实缴。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小胡认为出资期限未到,自己无需立即缴纳未实缴出资,而管理人则要求小胡缴纳所
认缴的全部出资,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人
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所以小胡以出资期限未到为由拒绝缴纳未实缴出资,于法无据。
2、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股东的出资是公司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小胡未实缴出资会影响公司的偿债能力,损害债权人利益。其缴纳的未实缴出资应纳入
公司破产财产,用于清偿
公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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