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企业进入破产重组程序后,一般就不能对
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进行个别执行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财产的
保全措施要解除,
执行程序也会中止。这么做是为了
保证所有
债权人能公平受偿,防止个别债权人通过执行程序优先拿到钱,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要是债权人想在破产重组期间实现债权,得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参与整个
破产程序。等重组计划制定出来,经
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再由法院裁定批准后,债权人就能按照重组计划规定的方式和顺序获得清偿。
但也有特殊情况。要是
担保物有损坏风险,或者价值明显减少,威胁到担保权人权利时,担保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恢复对担保物的执行。
所以,企业进入破产重组程序后,原则上会停止个别执行,债权人得通过法定的破产程序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案情回顾:小许公司因
经营不善进入破产重组程序。小胡作为债权人,此前已向法院申请对小许公司的特定财产进行执行。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小胡认为自己的债权应优先受偿,想继续执行该特定财产。但小许公司管理人指出,进入破产重组程序后一般不能对债务人特定财产进行个别执行,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人
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目的是保障全体债权人在公平基础上受偿,避免个别债权人优先获得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所以小胡不能继续对小许公司特定财产进行个别执行。
2、若小胡能证明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其担保权,可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对担保物的执行。否则,小胡应通过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方式,参与破产程序,待重组计划制定并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法院裁定批准后,按规定方式和顺序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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