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动迁安置房屋
析产认定是个复杂事儿,涉及多方面因素。
先得确定
房屋产权归属。按照《
民法典》
物权编等规定,如果被
拆迁房屋是私房,看
房产证就行,上面登记的
产权人就是房屋主人。要是公房,承租人和同住人有居住
使用权,动迁安置时也能享受权益。
动迁安置协议也很重要,它会写明安置房屋分配对象和份额,是析产的重要参考。协议里确定的安置人员,一般对安置房屋有权益。
同住人认定是关键环节。要成为同住人,得在
拆迁许可证核发时,有本市常住户口,在被拆迁房屋住满一年以上,并且本市没其他住房或者住房困难。要是在别处动迁已经享受过安置,通常就不能再算同住人参与析产了。
因为婚姻、出生等新增的人员,能不能参与析产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要是动迁安置时考虑了他们并给了安置份额,那一般就能参与析产。
析产时,权利人可以先商量各自的份额。要是商量不拢,就可以去
法院起诉,让法院根据法律和实际情况来判决。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是同住一个公房的亲属。该公房动迁后,在安置房屋析产时产生争议。小朱认为自己是承租人应多占份额,小李称自己一直实际居住且符合同住人条件应参与析产,小胡则主张因婚姻关系增加到该户,动迁时也考虑了他的因素,也应分得份额。三方就安置房屋份额无法
协商一致,遂
产生纠纷。
案情分析:1、依据《民法典》物权编,
公房承租人和同住人对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在动迁安置中有相应权益。小李若符合同住人条件,有权参与析产。
2、动迁安置协议是析产的重要依据,需查看协议中对安置房屋分配对象、份额等的约定。
3、同住人需满足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等条件。小胡若在动迁安置时已考虑其因素给予了安置份额,通常可参与析产。
4、各权利人先协商确定份额,协商不成可
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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