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合同履行中,违约是让人头疼的事。当出现违约情况,承担
违约责任有多种方式,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支付
违约金等,每种方式的限度规定不一样。
先说赔偿损失。要是用这种方式承担违约责任,损失
赔偿额得和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相当,这里面还包括合同正常履行后能拿到的利益。不过,赔偿额不能超过违约方
签合同时能预见或应该预见的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再看支付违约金。双方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按违约情况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能约
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要是约定的违约金比造成的损失低,
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
仲裁机构增加;要是约定的违约金比损失高太多,当事人也能请求适当减少。在司法实践里,通常违约金超过损失的30%,就会被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所以,违约责任的限度得综合违约情形、损失情况和当事人约定等来判断。遇到违约问题,要结合实际情况处理,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许
签订合同,约定小许向小朱提供特定货物。小许却未能按时交付货物构成违约。小朱要求小许承担违约责任,小许认为只需赔偿直接损失,小朱则主张赔偿包括
可得利益的全部损失。双方还就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是否过高产生争议,小朱觉得违约金过低,小许认为过高。
案情分析:1、若以赔偿损失方式承担违约责任,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所以小朱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需在合理预见范围内。
2、对于违约金,若小朱认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若小许认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也可请求适当减少。司法实践中,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可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最终违约责任限度需结合具体违约情形、损失情况及当事人约定等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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