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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协议了不能再娶有效吗

时间:2026.05.11 标签: 婚姻家庭 结婚 阅读:966人
律师解析:
有人会在离婚前签协议,约定一方不能再娶,其实这种协议是无效的。
婚姻自由是咱公民的基本权利,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搞民事活动得遵循自愿原则,按自己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且民事法律行为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婚前协议里约定一方不能再娶,这明显限制了当事人的结婚自由,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基本法律原则,也不符合公序良俗。所以,从法律上来说,这种协议条款没有法律效力
哪怕签协议的时候双方都是自愿的,但因为条款本身违法又违背公序良俗,法律是不会支持的。要是一方违反约定再娶了,另一方也没法依据这个协议让对方担责。大家要知道,这种限制婚姻自由的协议就是白纸一张,签了也没用。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准备离婚,在离婚前两人签订协议,小丽要求小朱离婚后不能再娶,小朱为顺利离婚便签了字。离婚后不久,小朱结识了小静并打算与其结婚。小丽得知后,以协议为由要求小朱承担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原则,同时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婚姻自由是公民基本权利,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2、小朱和小丽离婚前协议中限制小朱再娶的条款,限制了小朱的结婚自由,违反婚姻自由原则且违背公序良俗,即便签订时双方自愿,该条款也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小丽不能依据此协议要求小朱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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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卫东律师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婚姻家庭法专业十佳律师”,专注婚姻继承领域25年,海淀区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研究会”会长,海淀区“优秀专业律师”,“优秀律师党员” 近两年承办的典型案件 1、北京王女士与其在北京某大型对外贸易公司担任董事长的丈夫离婚案,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八套房产(其中包括两套别墅)及六千万现金;河北唐山刘先生公司清算案,挽回了公司80%以上的财产,价值上千万元; 2、上海张先生与北京李女士房产(别墅)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过艰苦的工作,最终迫使对方为张先生办理了该别墅的过户手续; 3、北京延庆县雷某与葛某农村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使得雷某成功收回了已经卖出十几年的房产,在之后的拆迁补偿中获得巨大拆迁利益; 4、北京严先生与其妻子离婚案,法院最终判定严先生获得其继承所得的位于北京西二环附近独立四合院(700平米)的所有权(认定为非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得附近一处四层门面房的60%的所有权。 擅长办理离婚、房地产、遗产继承等重大、疑难案件,对于诉讼和非诉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基于其资深的工作背景,在代理案件中明显技高一筹,从业以来,共办理各类案件上千起,足迹遍及全国10多个省市自治区,许多重大案件获得成功,使众多当事人挽回或取得巨大经济利益。因多次办理重大案件获得成功,在业内享有很高声誉。 请律师就要找最专业的,一次合作,永远是朋友。 徐卫东律师,北京市人,中共党员。毕业于国内知名公安院校,有公安刑侦工作经验。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并多年从事高校法学教学工作,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徐卫东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多次参与在北京和全国都有一定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办理工作,其代理意见均被司法机关采纳,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徐卫东律师总结二十余年的办案经验,结合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创办了“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本网站的成功案例已徐卫东律师的个人办案总结而成。在成功案例中总体体现。 结合,最新司法领域的时事热点,徐律师将个人观点发表律师说法中。展现了一个法律职业者与时俱进的司法态度。 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给作为网络法律服务的一线法律服务网站,给广大网络用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网站由著名律师徐卫东先生创立。秉承“受君之托,忠君之事”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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