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按照《
民法典》的规定,人们
签订合同的时候,有多种方式可以选择,像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都行。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这些能把合同内容清楚呈现出来的方式。
要是用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把合同内容清晰展现,还能随时查看的,也会被当作书面形式。
2、由此可知,用电子邮件签订的合同属于书面合同。
这种合同形式好处不少,合同内容能留存下来,双方随时都能查看,要是以后有了
纠纷,它还能作为关键
证据。
而且,
签合同的过程又高效又方便,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能提升商业活动的效率。
3、不过,在通过电子邮件签合同的时候,得
保证邮件内容清楚明白,像合同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这些主要条款,都要明确规定好。
同时,相关的邮件记录也要保存好,以防万一。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胡打算开展商业合作,双方通过电子邮件沟通并达成协议。小朱发送邮件列出合作标的、数量、价款等主要条款,小胡回复邮件表示同意。之后因市场变化,小胡想终止合作,声称电子邮件不算正式合同,不应受约束。小朱则认为电子邮件是有效的书面合同,小胡应履行约定。
案情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小朱和小胡通过电子邮件订立合同,邮件内容包含合同主要条款且可随时查用,属于书面形式的合同,具有
法律效力。
2、小朱和小胡通过邮件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合同成立。小胡以电子邮件不算正式合同为由终止合作缺乏法律依据,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同时双方在使用电子邮件订立合同时保留了邮件记录,可作为纠纷时的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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