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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共有财产如何分割

时间:2026.05.09 标签: 婚姻家庭 同居 阅读:1307人
律师解析:
1、在处理重婚情形下的共有财产分割问题时,得按照《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来操作。
要知道,重婚可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良好风尚的行为。
对于重婚期间产生的共有财产,得分清楚是合法婚姻关系里的共有财产,还是重婚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有财产。
2、要是涉及合法婚姻关系内的夫妻共有财产,法院在分割的时候,会遵循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来判决。
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法院会适当多分给无过错方一些财产,以此来弥补他们因为重婚遭受的损失。
3、对于重婚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因为重婚关系不受法律保护,通常会按照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原则来处理。
要是双方能商量好分割办法,就按照商量的结果来;
要是商量不成,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出资情况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
这里要注意,重婚方的合法配偶有权要求拿回重婚期间重婚方擅自给重婚对象的财产,毕竟这财产是夫妻共有的,一方没有权力单独处理。
在重婚财产分割这件事上,得充分保障合法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权益,依法公平合理地分割共有财产。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丽系合法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小朱与小静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重婚。期间,小朱用与小丽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小静购置房产。小丽发现后,要求分割财产并让小静返还房产,小朱与小静则认为部分财产是他们共同生活期间所得应归二人。

案情分析:

1、对于小朱和小丽合法婚姻关系内的夫妻共有财产,依据《民法典》,法院会按照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小丽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法院可适当多分给小丽财产。
2、小朱和小静重婚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若双方能协商分割则依协商结果,协商不成法院会综合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出资等因素分配。同时,小丽有权要求小静返还小朱擅自处分给小静的财产,因为该财产属于她和小朱的夫妻共有,小朱无权单独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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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卫东律师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婚姻家庭法专业十佳律师”,专注婚姻继承领域25年,海淀区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研究会”会长,海淀区“优秀专业律师”,“优秀律师党员” 近两年承办的典型案件 1、北京王女士与其在北京某大型对外贸易公司担任董事长的丈夫离婚案,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八套房产(其中包括两套别墅)及六千万现金;河北唐山刘先生公司清算案,挽回了公司80%以上的财产,价值上千万元; 2、上海张先生与北京李女士房产(别墅)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过艰苦的工作,最终迫使对方为张先生办理了该别墅的过户手续; 3、北京延庆县雷某与葛某农村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使得雷某成功收回了已经卖出十几年的房产,在之后的拆迁补偿中获得巨大拆迁利益; 4、北京严先生与其妻子离婚案,法院最终判定严先生获得其继承所得的位于北京西二环附近独立四合院(700平米)的所有权(认定为非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得附近一处四层门面房的60%的所有权。 擅长办理离婚、房地产、遗产继承等重大、疑难案件,对于诉讼和非诉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基于其资深的工作背景,在代理案件中明显技高一筹,从业以来,共办理各类案件上千起,足迹遍及全国10多个省市自治区,许多重大案件获得成功,使众多当事人挽回或取得巨大经济利益。因多次办理重大案件获得成功,在业内享有很高声誉。 请律师就要找最专业的,一次合作,永远是朋友。 徐卫东律师,北京市人,中共党员。毕业于国内知名公安院校,有公安刑侦工作经验。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并多年从事高校法学教学工作,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徐卫东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多次参与在北京和全国都有一定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办理工作,其代理意见均被司法机关采纳,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徐卫东律师总结二十余年的办案经验,结合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创办了“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本网站的成功案例已徐卫东律师的个人办案总结而成。在成功案例中总体体现。 结合,最新司法领域的时事热点,徐律师将个人观点发表律师说法中。展现了一个法律职业者与时俱进的司法态度。 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给作为网络法律服务的一线法律服务网站,给广大网络用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网站由著名律师徐卫东先生创立。秉承“受君之托,忠君之事”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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