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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借钱不还,担保人或借款人要担责吗

时间:2026.05.08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158人
律师解析:
起诉借钱不还的案子里,担保人或者借款人要不要负责,得结合实际状况来判断。
借款人是直接的欠债人,要是其和出借人之间的借钱关系是合法有效的,而且到了约定的还款时间却没还钱,那借款人就得还钱。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借款人要按约定的时间还钱。
要是没做到这一点,出借人去起诉后,借款人就要依法把借的本金还上,还要支付利息等,算是一种违约的处罚
担保人负不负责任,要看他是哪种担保方式。
担保有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这两种。
一般保证的话,得等到借款人被法院强制要求还钱,但是实在没办法还清全部债务时,担保人才需要负责。
简单来说,出借人得先去法院起诉借款人,拿到法院的生效判决,然后法院去强制借款人还钱,但还是没办法拿回全部借款时,才能找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
而连带责任保证就不一样了,出借人可以找借款人还钱,也可以直接让保证人在他保证的范围内还钱。
要是当事人没说清楚是哪种保证方式,默认就是一般保证。
这么看来,起诉借钱不还时,借款人基本上都要还钱。
担保人要不要负责、怎么负责,得看具体是哪种担保方式和案子的实际情况来定。

案情回顾:

小朱借给小何5万元,小胡为该笔借款作担保,但未明确约定担保方式。借款到期后,小何未按约定还款。小朱催讨无果后将小何和小胡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还款。小何称经济困难无力偿还借款,小胡则认为自己不应先承担还款责任,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何作为借款人,其与小朱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据民法典规定,在借款到期后未依约偿还借款,小何应承担偿还本金、利息等违约责任
2、小胡作为担保人,因未明确约定担保方式,应按照一般保证承担责任。即在小朱先对小何提起诉讼并获得生效判决,且强制执行小何财产仍不能实现债权时,小胡才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小胡现阶段认为自己不应先承担还款责任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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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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