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
民间借贷纠纷里,如果双方没有
约定管辖法院,那得按照相关法律来确定
管辖法院。
依据《
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这类
纠纷可以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也能由
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2、被告住所地其实就是被告的
户籍所在地。
要是被告的住所地和
经常居住地不一样,那就由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来管辖。
这里说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到
起诉的时候,已经连续居住超过一年的地方,不过公民住院看病的地方不算。
3、关于合同履行地,如果借贷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得不清楚,之后也没达成
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也没办法确定的,就把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当作合同履行地。
4、在民间借贷中,
出借人把钱借出去,
借款人有返还借款和利息的责任。
当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还钱时,出借人就是接受货币的一方。
所以,出借人既可以去被告住所地的
法院起诉,也能在自己所在地,也就是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的法院起诉,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法律行业发展来看,这样的规定有助于明确管辖,提高司法效率,保障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未来也可能会随着实际情况进一步优化完善。
案情回顾:小朱
借给小胡5万元,双方
未约定管辖法院,也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借款到期后,小胡未还款,小朱欲起诉。小胡的户籍所在地在A地,但他已在B地连续居住两年。小朱认为自己作为出借人可在自己所在地C地起诉,小胡则认为应在其户籍所在地A地起诉,双方就管辖法院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在没有约定管辖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可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
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小胡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其经常居住地为B地,所以B地法院有
管辖权。
2、借贷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事后也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此时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小朱要求小胡还款,小朱是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C地也可作为合同履行地,C地法院有管辖权。所以小朱既可以在B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在C地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