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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赔偿要由哪个主体来负责

时间:2026.05.06 标签: 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辩护 阅读:932人
律师解析:
1、一般来说,实施职务侵占行为的人就是赔偿责任主体。
按照咱们国家《刑法》和《民法典》的规定,职务侵占指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工,借着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把单位的财物弄到自己手里,占为己有。
干这种事儿的人,既违背了对单位的忠诚,也没尽到自己的职责,还侵犯了单位的财产权,所以肯定得承担赔偿责任。
2、在实际司法处理的时候,要是单位发现员工有职务侵占的情况,有两种办法可以要求侵占者返还财物。
一种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另一种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要是侵占的财物已经被花光或者弄坏了,没办法返还,那就得按照财物的实际价值来赔偿
3、要是有好几个人一起干职务侵占的事儿,这些人就构成了共同侵权,要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单位可以找其中任何一个人或者几个人,让他们把全部的赔偿给了。
谁赔了之后,都有权找其他一起侵权的人再追偿。
4、另外,在职务侵占的案子里,如果有第三方也有过错,比如说给侵占行为帮了忙,那这个第三方也得根据他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是某单位员工,其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单位发现后,要求小朱返还侵占财物。小朱却称自己只是暂时借用,并非侵占。同时,小胡作为小朱的同事,在知晓小朱侵占行为后,为其提供了一定帮助。单位认为小胡也应承担责任,小胡则认为自己未直接参与侵占,不应担责。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小朱作为实施职务侵占行为的人员,违背对单位的忠诚义务,侵犯了单位财产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单位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民事诉讼方式,要求小朱返还财物,若财物无法返还,小朱需按实际价值赔偿。
2、小胡在知晓小朱侵占行为后提供帮助,存在过错,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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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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