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非人为毁约常见于
不可抗力、情势变更。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避免、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毁约可部分或全部免责(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当事人要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
2.情势变更是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显失公平,受不利方先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或
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
3.
赔偿上,不可抗力免责无需赔偿,情势变更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定是否补偿。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了一份
买卖合同。合同履行期间,突发自然灾害,这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小朱无法按时交付货物,构成毁约。小朱及时通知了小李,想减轻可能给小李造成的损失,但小李认为小朱仍应赔偿自己的损失。另外,小静与小胡签订
服务合同后,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继续
履行合同对小静明显不公平,小静提出与小胡重新协商,小胡拒绝,小静遂请求法院变更合同,小胡则要求小静
赔偿损失。
案情分析:1、小朱因不可抗力导致毁约,根据法律规定,若不存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小朱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且其及时通知小李以减轻损失,符合法律要求,小李要求赔偿若无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2、小静遇到情势变更,其与小胡重新协商遭拒后请求法院变更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会结合案件情况确定是否让小静补偿小胡损失,小胡直接要求小静赔偿损失需依法院最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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