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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执行期间可不可以执行法人股东

时间:2026.04.16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996人
律师解析:
1.公司执行期间,通常不直接执行法人股东财产。
公司用全部财产担责,股东按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担责,二者财产独立。
2.但有特殊情况。
若法人股东没履行或没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补充赔偿责任,可执行其财产。
3.若法人股东滥用权利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需对公司债务连带责任,也能执行其财产。
案情回顾:

小朱所在公司在执行期间面临债务问题,债权人要求执行公司法人股东小丽的个人财产。公司认为自身财产与股东财产相互独立,不应执行小丽的财产。但债权人指出小丽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且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他们的利益,坚持要求执行小丽的财产。

案情分析:

1、一般情况下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二者财产相互独立,不能直接执行法人股东财产。
2、若法人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可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时可执行该股东财产。本案中小丽若确实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符合此情形。
3、若法人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可执行其财产。若债权人能证明小丽存在此行为,也可执行小丽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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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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