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股本方面:
股本总额不低于三千万元,公开发行股份需占公司股份总数25%以上;若股本总额超四亿,公开发行股份比例达10%以上。
2.合规及财务情况:
近三年无重大
违法,财务报告无
虚假记载。
3.盈利要求:
开业三年以上且近三年连续盈利,国企改建或新规后新组建且主要发起人为国企大中型企业可连续计算。
4.其他条件:
符合对应证券交易所上市细则。
企业要对照条件做好准备。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胡计划推动他们共同持股的公司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为三千五百万元,但公开发行股份仅占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同时,小朱认为公司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且无重大
违法行为就肯定能上市,小胡却担心公司不符合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双方对公司是否能满足上市条件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份
公司上市要求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公开发行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此公司虽股本总额达标,但公开发行股份比例未达要求,不满足这一上市条件。
2、上市还需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不同证券交易所有各自细则。小朱仅考虑盈利和无重大违法情况,忽略了这一因素,小胡的担忧是合理的,公司需进一步对照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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