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普通投资者:
可自由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持股达5%需3日内公告,
公告期内禁买禁卖,之后每增减5%都要公告,报告和公告后2日内也不得买卖。
2.
上市公司董监高:
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业绩预告或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不得买卖;任职期每年转让股份不超总数25%;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
3.内幕信息知情人:
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相关公司股票。
4.
法人:
禁止非法用他人账户交易,也禁止出借账户。
案情回顾:小朱是普通投资者,小李是某上市公司的
高管。小朱在二级市场大量买入该公司股票,
持股比例达到5%后未在3日内公告,且继续买卖。小李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20日卖出了自己持有的部分公司股票,同时其任职期间转让股份超过了所持股份总数的25%。此外,小胡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了该公司股票。小静所在
法人单位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案情分析:1、小朱持股比例达5%时未按规定公告并继续买卖,违反了普通投资者持股比例达5%需公告及公告期限内不得买卖、增减5%要公告及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买卖的规定。
2、小李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买卖股票、任职期间转让股份超规定比例,违反了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买卖股票的时间和数量限制规定。
3、小胡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股票,违反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限制。
4、小静所在法人单位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违反了法律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定。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