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合伙关系解散,先支付终止费用、
清偿债务,剩余财产按《
民法典》分配。
2.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不明则协商,协商不成按
实缴出资比例,无法确定出资比例则平均分配。
3.
清算注销后
合伙合同终止,有未了结事务需处理完再分配。
4.先保障
债权人利益,完成
债务清偿,避免
合伙人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三人合伙开了一家商店。经营一段时间后,三人决定解散合伙关系。商店清算后支付了终止产生的费用,还剩余一笔财产。小朱认为应按当初口头说的平均分配,小李则觉得自己
出资多应多分,小胡也有自己的分配想法,三人就剩余
财产分配产生了争议,且合伙合同未对分配方式作出明确约定。
案情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伙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分配,本案中合伙合同未明确约定分配方式,所以不能直接按约定处理。
2、此时应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小朱、小李和小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若能确定各自实缴出资比例,应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若无法确定出资比例,则由三人平均分配。并且要在清算完毕完成
注销登记,且未了结事务处理完后,先保障债权人利益、完成债务清偿再分配,避免后续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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