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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全责导致没车开,打车费保险给赔不

时间:2026.04.14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保险索赔 阅读:1180人
律师解析:
1.对方全责致己方无车可开,打车费保险一般会赔。
交通事故里车辆受损不能用,产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合理费用算财产损失
2.当事人请求侵权赔偿此费用,法院会支持。
若对方车有保险,打车费先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
3.保险公司只赔合理打车费,要提供正规票据,费用要和修车期、出行需求相符。
超出限额,侵权人赔偿。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小李负全责。小朱的车受损严重无法继续使用,在车辆维修期间,小朱只能打车出行,并产生了一定的打车费用。小朱要求小李赔偿打车费,小李认为不应承担,二人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因小朱车辆受损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属于财产损失范畴。根据相关法律,小朱请求小李赔偿该费用,法院应予以支持。
2、若小李车辆投保了相应保险,小朱的打车费一般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但保险公司仅赔偿合理的打车费用,小朱需提供正规打车票据,且费用应与车辆维修期间、合理出行需求相符。
3、若小朱打车费用超出保险限额,则超出部分由小李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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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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