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有书面协议,可选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的法院,前提是不违反级别和专属
管辖。
2.无有效协议,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
3.财产和
融资租赁合同,合同履行地是租赁物使用地。
4.信息网络
买卖合同,网络交付标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履行地,其他方式交付则以收货地为履行地。
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
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了一份
财产租赁合同,约定小朱将设备租给小李使用。后双方因租金支付问题
产生纠纷。小朱认为应在自己住所地
法院起诉,小李则主张在租赁物使用地法院管辖。双方就管辖法院无法达成一致,争执不下。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
当事人可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但此案例中双方未
协议管辖。
2、对于财产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没有协议管辖或协议无效时,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所以本案应由租赁物使用地法院管辖,小李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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