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企业合并并非必然带来控制。
企业合并是把多个单独企业整合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
2.控制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有权力,参与其活动能获可变回报,还能影响回报金额。
3.企业合并中,若一方能主导另一方政策并获回报,存在控制,如
控股合并;若多方共同决策,无一方单独控制,属共同控制。
4.判断企业合并是否导致控制,要结合实际决策权力和回报情况。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分别经营着两家单独的企业。为了扩大市场竞争力,两家企业决定合并。合并后,小朱认为自己在新企业中投入资金多,应拥有主导权,能够控制新企业的经营和财务政策。但小李则觉得双方在合并时达成了共同决策的约定,不存在一方单独控制的情况,新企业应是共同控制。由此,双方就企业合并后是否存在控制关系产生了争议。
案情分析:1、企业合并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而控制是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相关活动享有可变回报,并有能力运用权力影响回报金额。
2、判断企业合并后是否存在控制,不能简单认定。若一方能主导另一方经营、财务等政策并从中获得可变回报,可认定存在控制;若多方共同对主体实施决策,不存在一方单独控制,则属于共同控制。本案需依据小朱和小李在新企业中的决策权力、回报情况等综合判断是否存在控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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