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公司破产时,若
债权人已申报全部债权,在
破产财产分配中按比例受偿,
连带责任人可能无需对外清偿;若清偿比例低,债权人可就未获部分要求连带
责任人清偿。
2.若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已知债权人的连带责任人可预先追偿,以将来
求偿权申报债权参与分配。
3.数人负连带责任,一个责任人担责后,按内部约定比例向其他责任人分担,
未约定则平均分担。
案情回顾:小朱的公司因
经营不善破产。公司存在连带责任人小李和小胡。债权人小丽已申报全部债权,在破产
财产分配中按比例受偿,但清偿比例较低。小丽要求小李承担未获清偿部分的清偿责任,小李认为自己可能无对外清偿义务,双方产生争议。同时,债权人小静未申报债权,小胡作为已知债权人的连带责任人,欲预先行使
追偿权参与破产分配,也引发了与其他相关方的争议。
案情分析:1、因债权人小丽已申报全部债权,虽在
破产程序中按比例受偿,但清偿比例低时,其就未获清偿部分要求连带责任人小李承担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小李应承担相应责任。
2、债权人小静未申报债权,连带责任人小胡作为已知债权人的连带责任人,可预先行使追偿权,以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参与破产分配,其行为合法合理。若小李和小胡都对
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一方承担责任后,若有内部约定按约定比例分担份额,未约定则平均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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