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公司破产后仍需偿债,破产时由管理人接管财产并清理
债务。
2.管理人先全面清查、评估公司财产,再按法定顺序偿债。
先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接着是职工
工资等,然后是
社保费和税款,最后是普通债权。
3.财产够清偿全部债务,按比例分;不够清偿同一顺序债权,也按比例分。
4.
破产程序终结,未
清偿债务一般不再担责,但股东
出资不实等,要在应出资范围内担
补充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小胡共同创立的公司因
经营不善进入破产程序,管理人接管公司财产并清理债务。在清偿过程中,小朱认为应先偿还自己作为普通
债权人的借款,而小胡认为应严格按照法定顺序清偿。经清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此外,发现小朱存在出资不实情况。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公司破产后进入破产程序由管理人接管财产并按法定顺序清偿债务,第一顺序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依次是劳动债权、社保费用和税款、普通
破产债权,所以小朱要求先偿还自己借款不符合法定顺序。
2、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同一顺序债权按比例分配。若破产程序终结,未清偿债务公司通常不再担责,但小朱出资不实,其要在应出资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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