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收集电子
证据:
查看伴侣手机短信、微信、邮件等,发现外遇相关内容及时拍照或截屏。
2.关注视听资料:
可在家中合理安装摄像头记录其与他人亲密行为,也可收集公共场所监控视频,但不能
侵犯他人隐私。
3.获取
书证:
留意伴侣写的
保证书等,若有与第三者的书信也保留。
4.收集
证人证言:
与认识双方的人交流,请他们提供所见情况并形成
证言。
收集证据需合法,
非法证据无效。
案情回顾:小丽怀疑丈夫小朱有外遇,为了寻找证据,她查看了小朱的手机短信和微信聊天记录并拍照保存,还在家中安装摄像头获取了小朱与第三者的亲密影像。小朱发现后,认为小丽侵犯了他的隐私,所取得的证据无效,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小丽收集电子证据,查看小朱手机短信和微信聊天记录并拍照保存的行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可行的,因为这些属于能反映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
2、小丽在家中安装摄像头获取影像资料,若该行为未侵犯他人隐私,比如拍摄地点是在自己家中私密空间内,且未将影像传播扩散,那么该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但如果侵犯了他人隐私,就不具有
法律效力。
3、小朱以
侵犯隐私为由否定证据效力,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若小丽收集证据过程合法,小朱的主张不成立。同时,合法收集的证据才具有法律效力,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被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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