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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债务人彼此之间是否可追偿

时间:2026.04.03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264人
律师解析:
1.共同债务人大多可相互追偿。
连带债务里,实际承担债务超自身份额的债务人,能就超出部分在其他债务人未履行份额内追偿,还能获得债权人部分权利,但不能损害债权人利益。
2.在按份债务中,各债务人按确定份额分担义务,不存在相互追偿情况,债务人也无需为他人份额清偿。
3.债务能否追偿取决于债务性质,连带债务可追偿,按份债务一般不行。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小胡三人与小丽签订债务合同,为共同债务人。后小朱承担了全部债务的清偿责任。小朱认为自己承担债务超过了应有的份额,遂向小李和小胡追偿。但小李和小胡认为,他们是按份债务人,各自按确定份额分担义务,不应被追偿,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债务性质是连带债务还是按份债务。若为连带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小朱可向小李和小胡追偿。
2、若为按份债务,各债务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按份债务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份额无清偿义务,那么小朱不能向小李和小胡追偿。因此判定能否追偿关键在于明确该债务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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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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