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法人退出一般是
法定代表人变更。
若股东反对变更,要查看
公司章程规定。
若按程序已满足变更条件,即便有股东反对,也能通过股东会决议等合法方式变更。
2.变更未完成前,原法定
代表人仍登记在册,公司出事可能担责。
若能证明尽责且因股东反对未完成变更,担责后可向公司或过错股东追偿。
3.完成变更手续但登记未更新,有
证据证明变更的,新法定代表人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因个人发展想退出,提出变更法定代表人为小胡。然而,部分股东反对这一变更。公司章程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需经三分之二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此次变更已满足该条件。但在变更手续未完成时,公司因经营问题
被起诉。小朱认为自己不应担责,而股东们觉得小朱仍为登记在册的法定代表人,应承担责任。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若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已具备变更条件,即便部分股东反对,仍可通过股东会决议等合法方式变更法定代表人。本案中已满足章程规定的变更条件,所以变更程序合法。
2、在未完成变更前,原法定代表人小朱仍登记在册,公司出事他可能需担责。但如果小朱能证明已尽到合理注意、忠实勤勉义务,且是因股东反对等客观原因未能完成变更,可在承担责任后向公司或有过错的股东追偿。若已按法定程序完成变更手续但登记未更新,有证据证明已完成变更的,新法定代表人小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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