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执行期间特定情况下可追加股东。
股东未缴或未足额缴
出资,可在未缴出资范围内追加其为
被执行人担责;
抽逃出资的,在抽逃范围内担责;公司财产不足偿债且股东滥用权利逃债的,追加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申请追加股东要向
执行法院提出,提供股东相关情形
证据,法院审查后裁定是否追加。
案情回顾:小朱作为
债权人,其对某公司享有的债权经法院判决后进入
执行程序,但该公司财产不足以
清偿债务。小朱调查发现,股东小丽未足额缴纳出资,股东小胡存在抽逃出资行为,且股东小静滥用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小朱遂与该公司就是否应追加这三名股东为被执行人承担
公司债务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若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可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并对
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本案中,小丽未足额缴纳出资,符合此情形,法院可在其未缴纳出资范围内,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2、若
股东抽逃出资的,可追加其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小胡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应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担责。
3、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时,可追加股东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小静有此行为,应追加她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小朱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时提供证据,执行法院会审查后作出是否追加的裁定。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