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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进行时可不可以把股东追加

时间:2026.04.01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经营纠纷 阅读:1183人
律师解析:
1.执行期间特定情况下可追加股东。
股东未缴或未足额缴出资,可在未缴出资范围内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担责;抽逃出资的,在抽逃范围内担责;公司财产不足偿债且股东滥用权利逃债的,追加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申请追加股东要向执行法院提出,提供股东相关情形证据,法院审查后裁定是否追加。
案情回顾:

小朱作为债权人,其对某公司享有的债权经法院判决后进入执行程序,但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小朱调查发现,股东小丽未足额缴纳出资,股东小胡存在抽逃出资行为,且股东小静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小朱遂与该公司就是否应追加这三名股东为被执行人承担公司债务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若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可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并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本案中,小丽未足额缴纳出资,符合此情形,法院可在其未缴纳出资范围内,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2、若股东抽逃出资的,可追加其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小胡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应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担责。
3、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时,可追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小静有此行为,应追加她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小朱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时提供证据,执行法院会审查后作出是否追加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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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律师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生学历,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部负责人,擅长企业商事诉讼/仲裁与谈判、常年法律顾问、知识产权诉讼等。曾在国内知名法律数据库公司工作,在建设工程、软件科技、餐饮、金融等行业均有丰富的企业法律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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