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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存在欠款,可不可以用财物抵账

时间:2026.04.01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1269人
律师解析:
1.公司欠款可用财物抵账,即“以物抵债”,需双方协商一致,签书面协议,明确财物详情及债务抵偿金额。
2.抵账财物与欠款价值相当,可直接抵偿;价值不等,要明确补差价方式和时间。
3.若财物是不动产、车辆等,要办产权过户手续。
4.公司有多个债权人时,以物抵债不能损害他人权益,否则可能无效或被撤销。
案情回顾:

小朱经营的公司欠小胡一笔货款。小朱提出用公司的一辆汽车抵账,小胡同意,但两人未签订书面协议。在协商过程中,对于汽车价值和债务抵偿金额是否相当存在争议。同时,小朱公司还有其他债权人小丽,小丽认为该以物抵债行为可能损害自己的权益。

案情分析:

1、以物抵债需双方达成一致意思表示且最好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财物种类、数量、质量、价值及债务抵偿金额等内容,小朱和小胡未签订书面协议,存在一定风险。
2、当抵账财物价值与欠款金额的关系需明确,若不等要确定补足差价的方式和时间,本案中小朱和小胡关于汽车价值和抵偿金额存争议,需协商解决。
3、涉及需办理产权登记的财物如本案中的汽车,应依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4、由于小朱公司还有其他债权人小丽,若该以物抵债行为损害小丽合法权益,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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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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