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股东
认缴投资额是承诺给公司投入的资本。
股东可自行商定
出资额、方式和期限,写进
公司章程。
2.股东要按章程规定缴纳认缴投资额,没履行或没全履行的,要向公司补齐并向按时足额出资的股东担责。
公司
债权人可要求未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内担
补充赔偿责任。
3.公司成立后,股东不能
抽逃出资。
非货币财产实际价值明显低于章程定价的,该股东补足差额,设立时其他股东连带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是某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规定小朱
认缴出资100万,应在规定时间内缴清。但到期后,小朱仅缴纳了50万。公司经营过程中产生
债务,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公司无法全部清偿。同时,小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发现该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小李认为小朱未足额出资应担责,小胡也应补足差额。
案情分析:1、小朱未依章程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完成缴纳出资义务,需向公司足额缴纳剩余的50万出资,并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小李和小胡承担
违约责任。公司债权人可请求小朱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小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小胡要补足其差额,
公司设立时的小朱和小李
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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