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一般情况下,
撤销权行使期限是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时起算。
2.重大误解
当事人,九十日内未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3.受
胁迫者,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消灭。
4.自
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同样消灭。
超过一般一年期限通常不能行使,但受胁迫未超一年、行为发生未超五年且
符合条件仍可能行使。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了一份合同。小朱事后发现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情况。九十日后小朱才想起要行使撤销权。而小胡受小丽胁迫签订了一份协议,胁迫行为终止后还未满一年,小胡欲行使撤销权。小静和小朱在另一个交易中达成民事法律行为,自行为发生之日起还未超过五年,小静也想撤销该行为。小朱对于能否撤销合同发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因此小朱在九十日后想行使撤销权,因已过九十日,撤销权已消灭,无法行使。
2、受胁迫的当事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才消灭。小胡在胁迫行为终止后未满一年,符合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可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小静自行为发生之日未超五年,若符合其他行使撤销权条件,则可能可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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